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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1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1748中船动力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船动力有限公司,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民初1748号之一 原告:中船动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402号。 法定代表人:李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丽娜,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十圩港口。诉讼代表人: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破产管理负责人:陈亚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灿,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亚,江���天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船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船动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53元减半收取计191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海波 人民陪审员  范玉霞 人民陪审员  徐宏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高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