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兄朋联运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小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兄朋联运物流有限公司,张小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民初591号 原告:深圳市兄朋联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花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生,广东惟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小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峰,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兄朋联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兄朋联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兄朋联运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兄朋联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8.65元,由原告深圳市兄朋联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 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江雪珠(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