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程建宇与刘红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宇,刘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169号申请执行人:程建宇,男,4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刘红霞,女,43岁,蒙古族,库伦旗库伦镇阳光小区。本院在执行程建宇申请执行刘红霞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字第847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