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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20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9年6月30日出生,住栾川县,现住栾川县。被告:孙某,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住栾川县,现住栾川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黄延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成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