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金承华与溪文学、王晓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承华,溪文学,王晓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622号原告:金承华,男,1960年6月1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宪毅,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溪文学,男,1966年5月1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王晓娟,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住址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万鹏,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承华与被告溪文学、王晓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2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2910元,退回原告12610元。审 判 长 范忠文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人民陪审员 张桂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柳 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