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任思明与谭森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思明,谭森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3民初879号原告:任思明,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25日,住四川省达县。被告:谭森超,男,汉族,生于1956年12月16日,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任思明诉被告谭森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白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心会、毛明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思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森超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任思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动报酬3.5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9日被告雇佣原告在平昌县公安局粉刷墙体,工程竣工后,被告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拒支付工资。2015年5月14日工程结算后再次拒付,同时书立欠条一张面额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2015年9月5日被告支付15000元后,被告再未支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讼至法院。被告谭森超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谭森超因工程建设所需雇佣原告任思明为其做工,后经结算并于2015年5月14日书立欠条一份。借条载明“欠条今借到任思明粉刷公安局家属园伍个接梯阶,总造价为伍万元正(50000.00)立条人:谭森超2015.5.14”。2015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元后,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下余欠款无果,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原件、平昌县人民政府同州街道办事处文化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任思明受雇于被告谭森超为其提供劳务,后双方经过结算,被告谭森超欠原告任思明劳动报酬50000元,并由被告谭森超为原告任思明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偿还部分欠款15000元,原、被告双方之间欠款事实清楚,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劳动报酬35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如如下:被告谭森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任思明劳动报酬3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谭森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均人民陪审员 王心会人民陪审员 毛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