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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8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袁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1,袁某,李某2,李某3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8219号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法定代表人:丛某,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李某1,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袁某,男,195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2,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3,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某1、袁某、李某2、李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审判员  孙贵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