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振生与周会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生,王文淑,周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民初500号原告:王振生,男,住长春净月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凤,吉林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淑,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周铂,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王振生与被告周会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后,因周会民于2017年2月26日死亡,追加其法定继承人王文淑(周会民之妻)、周铂(周会民之子)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淑、周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王振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钢材款315,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钢材,截至起诉日被告共欠原告钢材款315,000.00元。因被告拒绝支付该欠款,故诉至法院。王文淑、周铂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初,周会民在王振生处购买钢材。期间,周会民于2013年10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王振生货款700,000.00元。2014年1月25日,周会民向王振生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周会民,身份证号:××××××,欠王振生钢材款叁拾柒万伍仟元整(375,000.00),至2014年3月19日一次性还清欠款。如一次性还不清欠款数额,周会民自愿同意停止一切施工行为或用房产抵押。”之后,周会民于2014年6月28日转账支付王振生100,000.00。2014年10月11日,周会民向王振生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于2014年10月末将欠款275,000.00元还清。2014年10月28日,周会民又书写还款承诺一份,内容为:“保证2014年11月30日前付100,000.00元,2014年12月3日前付175,000.00元,如上款还不上,我自愿现住房天茂城中央×××室给王振生,通过家属同意。”2015年1月1日,周会民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欠王振生贰柒万伍仟元,保证2015年1月20日前还清,如没还上自愿还王振生叁陆万伍仟元整。”欠条出具后,周会民于2016年2月6日向王振生转账支付40,000.00元,于2016年2月25日转账支付15,000.00元。因余款至今尚未给付,王振生遂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还款计划、欠条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周会民欠付王振生货款,并向王振生出具还款计划、欠条等,现王振生就此主张权利,应予支持。2014年1月25日,周会民出具的还款计划写明尚欠王振生货款375,000.00元,还款100,000.00元后,周会民又出具欠条明确表示如余款275,000.00元于2015年1月20日前不能还清,则给付王振生365,000.00元。因该欠条为周会民真实意思表示,且欠款275,000.00元至今仍未付清,王振生主张按365,000.00元给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周会民于2016年2月已给付王振生55,000.00元,因此还应给付王振生310,000.00元。关于利息,因上述周会民承诺于2015年1月20日后给付王振生的365,000.00元中已包含利息部分,因此对王振生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现周会民已死亡,王文淑、周铂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文淑、周铂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周会民欠付王振生的货款310,000.00元承担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王振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25.00元,保全费2,095.00元,由原告周会民负担75.00元,由被告王文淑、周铂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担8,0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 木人民陪审员 于婷婷人民陪审员 吴 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