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执1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军,周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7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军被执行人周立波申请执行人张海军与被执行人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1382民初3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登记于他人名下的房产已轮后查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修颖志执行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司东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