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督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高安生民申请支付令一案支付令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安生,李繁荣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426民督139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申请人:高安生,男。被申请人:李繁荣,男。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被申请人高安生因经商需要,于2007年6月28日各自向申请人立据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0.5‰计付利息,借期一年。被申请人李繁荣为被申请人高安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高安生偿还了利息,结息至2008年12月31日,下欠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未予偿还。要求被申请人高安生、李繁荣连带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0.5‰计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高安生、李繁荣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申请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0.5‰计算)。申请费183元,由被申请人高安生、李繁荣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扬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