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保年申请执行王军亮追偿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年,王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保年,男,1984年12月18日生。被执行人王军亮,男,1972年7月21日生。本院受理王保年申请执行王军亮追偿权一案,执行依据为卢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4民初496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军亮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王军亮在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沙河支行账号000000256359909428890001内的存款1445元至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卢氏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卢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号:16-18310104000852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