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方希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方希超,方绍火,王春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赣110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43号。负责人:汪武,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方希超,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方绍火,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王春仙,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方希超、方绍火、王春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方希超、方绍火、王春仙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