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安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匡尚本、何财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匡尚本,何财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85号之二申请人广安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洪州大道14号。法定代表人:陈克贤,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匡尚本,男,生于1971年9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何财莲,女,生于1972年7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02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广安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匡尚本、何财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有用于抵押向申请人贷款的住房两套及门市一个,现正在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后,或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魏光平审判员 曾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