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岗与李小林、陕西恒生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岗,李小林,陕西恒生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756号原告:李岗,男,1994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李小林,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陕西恒生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人民广场。法定代表人:曹曜原。原告李岗与被告李小林、陕西恒生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岗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岗撤回对被告李小林、陕西恒生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亚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尚 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