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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04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铖铖与大连正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铖铖,大连正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04564号原告:李铖铖,女,1988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现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高庆鹏(系原告丈夫),男,1983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大连正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李继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瑛,系辽宁王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边福,男,196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铖铖诉被告大连正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铖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李毅负担。审判员  谈建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悦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