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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潍坊纵横建材有限公司、菏泽盛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纵横建材有限公司,菏泽盛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潍坊纵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大桥村村西。组织机构代码:06873211-X。法定代表人:苑清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清,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菏泽盛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金盾花园A32号。组织机构代码:06438028-4。法定代表人:任松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纵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盛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被执行人菏泽盛地实业有限公司偿付申请执行人潍坊纵横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043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04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菏泽盛地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2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大鹏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