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勇与胡配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勇,胡配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勇,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胡配中,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湘潭湘恒建材有限公司业主,住河南省长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勇与被执行人胡配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406民初7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胡配中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勇借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胡配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配中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吴勇享有的债权暂不能全部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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