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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郭荣香与张某、薛进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荣香,张某,薛进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豫1327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郭荣香,女,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薛进堂,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荣香与被执行人张某薛进堂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候克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