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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执1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守军与被执行人李予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守军,李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1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向守军,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代理人:苗顺华,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被执行人:李予平,女,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守军与被执行人李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向守军借款本金60万元及其利息(另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53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诉讼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予平名下的位于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3万元(未实际冻结到余额),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本院司法技术室对上述被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鉴定,现正委托评估鉴定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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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杨少球审判员  吴秀菊审判员  阳力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李居凡书记员陈吟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