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云朵日用五金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云朵日用五金厂,王召飞,李海燕,李金武,卢科,永康市东城雁兆五金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25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梁。被执行人:永康市云朵日用五金厂,住所地:永康市江南街道下楼村245号。法定代表人:卢科。被执行人:王召飞,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海燕,女,1979年9月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李金武,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卢科,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永康市东城雁兆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三溪村三溪街38号。法定代表人:王召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云朵日用五金厂、王召飞、李海燕、李金武、卢科、永康市东城雁兆五金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召飞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李海燕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李金武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现因该案已履行完毕,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召飞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李海燕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李金武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军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