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田某1与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张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892号原告田某1。法定代理人田某2,男,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田某1之父。委托代理人张丰俊,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平度市。案由:法定继承纠纷原告田某1与被告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某1与被告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田某1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属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