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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田某1与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张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892号原告田某1。法定代理人田某2,男,197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田某1之父。委托代理人张丰俊,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平度市。案由:法定继承纠纷原告田某1与被告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某1与被告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田某1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属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