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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蒋雅缤与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超凡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雅缤,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超凡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6民初787号原告:蒋雅缤,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巍武,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奡,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山县铜陵镇。法定代表人:黄超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超凡,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原告蒋雅缤与被告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超凡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雅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巍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超凡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蒋雅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蒋雅缤与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约合同;2、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蒋雅缤返还认购价250000元,并自2013年2月9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利息。(利息计至2017年4月9日58375元);3、黄超凡对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蒋雅缤返还认购价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0年9月17日,蒋雅缤向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了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叁帝海景业园7号楼1003号(面积约45.6㎡,3130元/㎡)、1006号(面积约51.3㎡,3130/㎡),黄超凡批示:每平方给予优惠200元整,房屋价款:7号楼1003号房屋45.6㎡*2930/㎡=133608元;7号楼1006号房屋51.3㎡*2930元/㎡=150309元,两套房屋总价款283917元。蒋雅缤于2010年9月17日支付认购金40000元,于2013年2月8日支付210000元,合计250000元。经蒋雅缤催告,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与蒋雅缤签订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另查,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黄超凡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5260万元,实缴出资额2000万元,2016年7月14日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利息计算方式:自2013年2月9日至2017年4月9日(计4年2个月)利息,按照2013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低贷款年利率5.6(月利率0.467),250000元*0.467%*50=58375元。蒋雅缤认为,在蒋雅缤认购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并支付大部分价款之后,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与蒋雅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蒋雅缤请求解除与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应予支持,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蒋雅缤返还认购价款及利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计算。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由黄超凡个人独资企业,且未足额认缴出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超凡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黄超凡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9月17日,蒋雅缤向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了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叁帝住宅7号楼1003号(面积约45.6㎡,3130元/㎡)、1006号(面积约51.3㎡,3130/㎡),并收取蒋雅缤叁帝住宅认购金40000元。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内容出具收款收据一单交蒋雅缤收执。双方在协商过程黄超凡批示:每平方给予优惠200元整,并签名确认。2013年2月8日蒋雅缤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厦门市分行向福建帝业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帐210000元。自蒋雅缤交付上述款项至今双方未再签订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蒋雅缤请求判令一、解除蒋雅缤与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品房预约合同;二、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蒋雅缤返还认购价250000元,并自2013年2月9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利息。(利息计至2017年4月9日58375元);三、黄超凡对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蒋雅缤返还认购价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以上事实,有蒋雅缤提供的收款收据与借记卡交易明细、黄超凡的批示各一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及蒋雅缤的庭审陈述为据。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超凡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收款收据对蒋雅缤所认购的叁帝住宅的楼号、大致面积及每平方的价款有明确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本质上属于商品房认购合同。但从收款收据的内容上看,收款收据并未明确载明付款方式、交付日期等,并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履行条件。并且六年多来福建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与蒋雅缤签订补充协议,可认定双方均无继续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现蒋雅缤请求解除双方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及返还认购款25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蒋雅缤要求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计付认购款的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所协商的认购合同对主要条款及违约责任未明确约定。蒋雅缤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解除是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故对蒋雅缤要求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计付认购款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黄超凡作为公司股东,其未出庭举证证实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蒋雅缤要求黄超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超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缺席审理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蒋雅缤与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7日确立的叁帝住宅7号楼1003、1006号商品房认购合同关系;二、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雅缤返还认购款250000元;三、黄超凡对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承担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蒋雅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超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6元,减半收取计2963元,由福建帝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超凡负担2402元,由蒋雅缤负担5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婷婷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