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3民初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余保莉、余桂贤与雷万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保莉,余桂贤,雷万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66号之二原告:余保莉,女,生于1987年5月29日,羌族,住四川省茂县。原告:余桂贤,女,生于1961年6月17日,羌族,住四川省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清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阿坝)律师事务所。被告:雷万富,男,生于1959年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茂县。原告余保莉、余桂贤与被告雷万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余保莉、余桂贤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保莉、余桂贤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保莉、余桂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余保莉、余桂贤负担。审 判 长 曹邦信审 判 员 包成建人民陪审员 邓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