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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梁奕辉与辛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奕辉,辛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716号原告:梁奕辉,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月霞(兄妹),住惠安县。被告:辛志强,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梁奕辉与被告辛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梁奕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奕辉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奕辉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奕辉负担。审判员  谢惠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庄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