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霞云、吴焕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霞云,吴焕新,闵建松,曹思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520号申请执行人徐霞云,女,1969年9月1日生,汉族,住大冶市。申请执行人吴焕新,男,196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闵建松,男,197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曹思静,女,1980年1月16日生,住大冶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霞云、吴焕新与被执行人闵建松、曹思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上列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对该案终结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余砚文审判员 曹中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曹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