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行终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盛玉勃与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盛玉勃,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02行终83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盛玉勃,女,1965年7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虞涛,北京市汇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法定代表人王效农,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雅静,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静雯,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上诉人盛玉勃因诉北京市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西城区人社局)养老保险待遇核准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6)京0102行初13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城区人社局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以下简称被诉核准表),主要内容如下:盛玉勃,出生年月为1965年7月,职工身份为工人,参保年月为1992年10月,参加工作时间为1984年2月,退休时间为2015年7月,应缴费年度为24,视同缴费年月为8.08,实际缴费年月为22.06,Z实指数为0.6565,全部缴费年月为31.02,个人账户储存额为29685.13,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77560.00。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353.25,计发比例(%)为31.17,计发金额为1668.6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95.00,计发余额为152.23;过渡性养老金G视同为560.37,G实际为243.98,计发金额为804.35,养老金合计为2625.19,计发金额为2625.19,统筹支付金额为2625.19……。”盛玉勃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西城区人社局所作的被诉核准表出现了计算错误,西城区人社局在计算其养老金时所使用的Z实指数计算方式有误,个人账户养老金有误,西城区人社局的行为虽然依据国家相应的政策法规计算,但该核准表的计算行为出现了错误,其依据的国家文件计算得出的结果是Z实指数为1.04,其结果显然与西城区人社局的结果出现了偏差,西城区人社局核准行为直接导致了其养老金数额减少,严重影响了其退休后正常生活质量。现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撤销西城区人社局对其所作出的被诉核准表;2、依法判决西城区人社局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重新核算并补足其基本养老金;3、本案诉讼费由西城区人社局承担。西城区人社局辩称,我局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被诉核准表,依据183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2015年9月,盛玉勃向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交了退休相关补充材料,申报单位于2015年10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盛玉勃的职工档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退休申请、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我局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以下简称49号通知)之规定,对上述材料审核后确认,盛玉勃1965年7月出生,参加工作时间为1984年2月,参保时间为1992年10月,盛玉勃1992年10月前视同缴费年月8年8个月,实际缴费年月为22年6个月,累计全部缴费年月为31年2个月,符合退休条件。我局依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21号通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丰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京劳社养复[2009]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批复)、《关于启用〈退休核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157号,以下简称157号通知)的相关规定,经退休核准系统核准确认,盛玉勃的基本养老金为2625.19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68.61元,个人帐户养老金152.23元,过渡性养老金804.35元。盛玉勃的Z实指数计算方式为:Z实指数(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n/Cn-1+……+X1993/C1992+X1992/C1991)/N应缴,将盛玉勃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导入退休核准系统计算:Z实指数=0.6565。盛玉勃提出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有误的情况,依据21号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盛玉勃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总计为29685.13。依据文件,退休年龄50周岁对应计发月数195。故,个人账户养老金=29685.13÷195=152.23。因此,我局核准盛玉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结果无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盛玉勃的诉讼请求。2017年3月14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京0102行初1396号行政判决认为,依据183号令第四条规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西城区人社局具有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西城区人社局对盛玉勃作出的核准表,在计算Z实指数时,通过了人员审核,本人核对、通过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核算系统。西城区人社局所作审核表的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在使用法律及执法程序上不存在违法之处。综上,盛玉勃主张撤销西城区人社局所作核准表、重新核算并补足基本养老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盛玉勃的诉讼请求。盛玉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西城区人社局所作的被诉核准表的Z实指数计算方式有误,个人账户养老金有误,其依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计算出的结果Z实指数为1.04,与西城区人社局依据183号令计算出的Z实指数为0.6565有偏差。根据183号令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人帐户规模2006年1月1日起调整,西城区人社局没有对帐户规模进行调整就除以195个月,与未调整时除以120个月计算,Z实指数少0.3846。依据102号批复中“从新、从高、不降低”的原则,其依据183号令计算的Z实指数,不应该低于假设其于2006年退休时适用2号令计算的Z实指数。此外,其曾拨打12333咨询热线,被告知Z实指数计算不正确。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核准表,判决西城区人社局重新核算并补足其基本养老金。西城区人社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西城区人社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183号令,证明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律依据,西城区人社局有核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2、49号通知,证明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要以原始档案为准以及对于审核情况的告知;3、21号通知,证明基本养老金各构成部分的计算公式,国家规定的50周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95及规定相应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额;4、102号批复,证明养老保险待遇核准工作中Z实指数计算的补充说明;5、157号通知,证明盛玉勃的养老保险待遇是按照全市统一的退休核准程序进行计算和核准的;6、盛玉勃的职工档案;7、《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8、盛玉勃的《灵活自谋人员退休申请》;9、盛玉勃的户口簿复印件;证据6-9证明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一审诉讼过程中,盛玉勃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材料:1、被诉核准表,证明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证明盛玉勃的缴费情况;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附表)个人账户转移单补填明细表,证明盛玉勃的缴费情况;4、养老金测算结果,证明盛玉勃测算的结果。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认为盛玉勃和西城区人社局所提交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证据形式的要求,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均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盛玉勃和西城区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证意见正确,故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西城区人社局依据183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作出被诉核准表。2015年9月,盛玉勃向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交了退休相关补充材料,申报单位于2015年10月23日向西城区人社局提交了盛玉勃的职工档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缴费情况表》、《灵活自谋人员退休申请》、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西城区人社局依据49号通知之规定,对上述材料审核后确认,盛玉勃出生日期为1965年7月,参加工作时间为1984年2月,参保时间为1992年10月,盛玉勃1992年10月前视同缴费年月8年8个月,实际缴费年月为22年6个月,累计全部缴费年月为31年2个月,符合退休条件。西城区人社局依照21号通知、102号批复、157号通知的相关规定,经退休核准系统核准确认:盛玉勃基本养老金为2625.19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668.61元,个人帐户养老金152.23元,过渡性养老金804.35元。盛玉勃的Z实指数计算方式为Z实指数(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n/Cn-1+……+X1993/C1992+X1992/C1991)/N应缴,将盛玉勃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导入退休核准系统计算,Z实指数=0.6565。依据21号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盛玉勃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总计为29685.13。依据21号通知,退休年龄50周岁对应计发月数195。故,个人账户养老金=29685.13÷195=152.23。本院认为,依据183号令第四条规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西城区人社局具有核准本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在各方当事人对盛玉勃的全部缴费年月、基本养老金数额、盛玉勃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及实际缴费额等退休待遇核准的相关基础数据均无争议的基础上,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Z实指数的计算方式问题。本院认为,西城区人社局对盛玉勃作出的被诉核准表,在计算Z实指数时,通过了人员审核,本人核对、通过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核算系统,数额准确无误。此外,西城区人社局所作被诉核准表程序合法有效,在适用法律、法规及执法程序上不存在违法之处。盛玉勃上诉主张的Z实指数计算方式,系其假设自己于2006年退休,分别适用2号令和183号令计算的退休金额,应符合“从新、从高、不降低”原则的前提下的个人推算。因盛玉勃并非2006年退休,且2号令早已废止,盛玉勃的计算方式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盛玉勃提出的其曾拨打12333咨询热线,被告知Z实指数计算不正确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12333属于政策咨询性质,不具备行政法律效力,故盛玉勃的此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诉核准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盛玉勃起诉撤销被诉核准表、责令西城区人社局重新核算并补足基本养老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盛玉勃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盛玉勃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盛玉勃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刘明研审 判 员 王 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朱彬彬书 记 员 贯志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