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3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军学与被执行人杨合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军学,杨合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3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军学,男,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合义,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姚军学与杨合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合义已经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合义15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