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棠枝与乔宗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棠枝,乔宗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02民初1225号原告:刘棠枝,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乔宗发,男,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原告刘棠枝诉被告乔宗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棠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宗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棠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的地坪工程款38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近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6月份,被告乔宗发将其承包的“宣城通和紫金城”一期25#、26#楼地坪工程承揽给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先后给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欠8800元未给付并于2015年9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于2016年的9月15日、10月26日、11月21日分别给付原告工程款2000元、2000元、1000元,尚欠地坪工程款3800元至今未付。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棠枝完成地坪承揽工作后经双方结算,乔宗发于2015年9月1日向刘棠枝出具欠条载明“欠到刘棠枝25#、26#(宣城通和紫金城)做地坪工程款捌仟捌佰圆整”,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后原告确认被告乔宗发已给付5000元,尚欠围墙护栏款3800元未给付。综上,刘棠枝主张乔宗发给付地坪工程款38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乔宗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宗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棠枝地坪工程款38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乔宗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徽秦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