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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7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梁圣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梁圣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723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孝青,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圣菊,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圣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代大鹏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安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