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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6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川玉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川玉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012号罪犯刘川玉,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川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川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刘川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川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