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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瑞文与张有富土地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文,张有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416号原告:张瑞文,男,住肇东市。被告:张有富,男,住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峰,男,住兰西县。原告张瑞文与被告张有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张瑞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享有尚家村七组圈河土地13.9亩承包经营权;2.判决被告赔偿因抢种土地而给原告造���的损失11,0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的尚家村七组圈河13.9亩土地,是原告从朱启云处转让而来。1999年,村委会合同管理员错误将该13.9亩土地转到被告土地台账上,2004年原告发现后,村委会又将该13.9亩土地转回原告土地台账,该土地一直由原告经营,2014年被告持作废的土地台账强占了该土地。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瑞文与被告张有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已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肇宋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张瑞文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同一事实又向本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瑞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彦斌人民陪审员  刘春霞人民陪审员  高志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焕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