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仓恒聪、胡文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仓恒聪,胡文颖,唐秀伟,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03号之二原告: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7幢-2-2-110)。法定代表人:王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仓恒聪,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告:胡文颖,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告:唐秀伟,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治勇,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持,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仓恒聪、胡文颖、唐秀伟、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锐代理审判员 耿 亮人民陪审员 殷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宝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