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宋荣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2执48号被执行人:宋荣,现正于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宋荣介绍卖淫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手续。经查询,被执行人正处于服刑期间,在各大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曰虎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吕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殷维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