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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渭南市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渭南市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464号原告:王某甲,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阴市。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华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渭南市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某某,男,现年32周岁,汉族,农民,住渭南市临渭区贸易广场十字。委托代理人:梁某,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渭南市陶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 判 长  马晓明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人民陪审员  胡铁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