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恢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来富、鞠修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来富,鞠修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来富,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安丘市。被执行人:鞠修明,男,196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朱来富与鞠修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委托山东潍坊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鞠修明所有的位于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路5999号清河湾小区21号楼1-501室房产一套。2017年6月29日,买受人鞠雅君(身份证号:)以38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座落于潍坊市潍城区月河路5999号清河湾小区21号楼1-501室房产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鞠雅君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鞠雅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鞠雅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晓萍审 判 员 张 芃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志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