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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何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何中华,何淑惠,何茂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2执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行,住所地云霄县莆美镇绥阳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1256-7。法定代表人沈文华,任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智,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李海莹,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何中华,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何淑惠,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何茂杨,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何中华、何淑惠、何茂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闽0622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霄县支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何中华、何淑惠、何茂杨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利息人民币1721.50元,合计61721.50元(暂计至2016年4月6日)以及自2016年4月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止;被执行人何茂杨对被执行人何中华、何淑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雄审判员  黄艺生审判员  吴连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颖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