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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5086吴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086号原告:吴某,女,1951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被告:杨某,男,1942年3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原告吴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吴某已预交),由吴某审审判员  吴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