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张孝军与张春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军,张春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张孝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3日,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被执行人张春森,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7日,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原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孝军与被执行人张春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的(2016)豫1222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春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孝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发现被执行人张春森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春森人民币2724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旭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