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02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忠洪与云南欧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洪,云南欧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阳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02民初2876号原告赵忠洪,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委托代理人赵庆来,云南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云南欧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六乡水木清华G-3幢3-103号。法定代表人欧和生,该公司经理。被告阳洪,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委托代理人叶履华,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洪诉被告云南欧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阳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忠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忠洪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9元,减半并减交收取389元,由原告赵忠洪负担。审 判 长 王 燕人民陪审员 陈仁红人民陪审员 锁才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