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治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治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623号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849825426。法定代表人:翁世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明,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客服中心主任。被告:朱治华,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治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任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