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卢亮亮与水龙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亮亮,水龙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271号原告:卢亮亮,男,汉族。被告:水龙飞,男,汉族。原告卢亮亮诉被告水龙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进行了审查。原告卢亮亮提供的被告水龙飞地址为“河南省周口市逍遥镇”,根据该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水龙飞。经询问调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水龙飞的详细送达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上述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具体住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亮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左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冀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