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陶孝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陶孝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867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邓永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陶孝荣,男,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陶孝荣劳动争议一案,在此之前本院已受理原告陶孝荣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两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本院依法将本案并入前案审理,并终结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隆兴��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曹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昶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