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金华与范今朝、陶刚、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139号范今朝、陶刚、十堰轩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们与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金华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100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18300元,执行费12400元。开户银行: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市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