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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4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4954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78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剑峰,是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北湖一路9号尚观御园6座102房(以下简称“102房”)归原告所有;2.被告就其无权处分原告上述房屋赔偿原告损失13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是夫妻关系,二人于××××年××月××日结婚登记。2010年12月,原、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上述102房。2013年3月29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102房归原告所有。离婚后,102房由原告居住和生活,不料被告于2015年12月22日与案外人邵君毅签汀《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合同》和《个人循环贷款最高抵押合同》,向邵君毅借款71万元,并以102房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102房归原告所有,被告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故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没有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举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关联,本院均予确认,并据此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2010年,原、被告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北湖一路9号尚观御园6座102房,并于同年12月6日共同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贷款50万元用于支付该房购房款。2013年3月29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而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102房归原告所有。2015年12月,被告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了案涉102房的所有权登记手续,登记权利人为被告,占有份额100%,权利证号为0200607450。2015年12月22日,被告以102房为担保向邵君毅借款71万元,双方于2016年1月15日办理了102房的最高额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02041530号,登记权利人为邵君毅。后因被告未能按时还款,邵君毅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查封了案涉102房。2016年7月20日,被告与邵君毅达成(2016)佛仲字第100号仲裁调解书,确认被告尚欠邵君毅借款本息、律师费、担保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等合计833179.09元,并承诺于2016年7月14日前、8月14日前每月偿还新增利息及其他费用各15975元,于2016年9月14日一次性偿还833179.09元。2016年6月29日,被告与邵君毅、案外人雷展灵三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邵君毅将其对被告享有的上述债权全部转让予雷展灵。其后,因被告未能如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雷展灵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6)粤06执901号。该案执行过程中,被告仍无法履行其上述义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拟拍卖案涉102房,并于2016年11月10日委托广东京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102房的价值进行评估。2016年12月22日,该公司作出广京评字JX[2016]AAN12022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确定房屋在价值时点2016年12月20日的市场价值为120万元。2017年1月17日,在(2016)粤06执901号一案执行过程中,原告以案涉房屋为其所有、对102房的查封属于执行标的错误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3月23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6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请求。2017年4月1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并主张相关权利,庭审中,原告陈述,离婚时房屋尚未还清贷款和注销抵押,故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房屋的贷款均由被告偿还,原告不清楚具体的还款情况;据悉,被告是一次性将贷款还清,估计以过桥形式向担保公司借款还清房贷,再将房屋转押予担保公司。2017年6月2日,就(2016)粤06执901号执行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告及雷展灵发布《送达评估报告及拟网络拍卖告知书》,告知该两人有权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对广京评字JX[2016]AAN12022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并将依法对上述标的在该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等。本院认为:案涉房屋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双方离婚时已就房屋的归属达成了合意即归原告所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适用登记生效主义,尽管原、被告双方在离婚之时内部对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属进行约定,但该约定仅为债权行为,并不产生物权效力,在原告未取得102房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原告以此诉请确认该102房为其所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私自以案涉房屋抵押用于借款,且已直接导致房屋被拍卖,其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依照离婚协议约定对房屋享有的权利。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抗辩,本院采信原告所称,确定被告应就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起诉时,案涉房屋的市场价值大于其在价值时点2016年12月20日的市场价值120万元,或原告的损失大于该市场评估价,故本院确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其无权处分案涉房产所造成原告的损失120万元,原告诉请超出本院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赔偿120万元。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50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绮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