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陈瑞祥与丰城市小罗板村销售部、罗震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祥,丰城市小罗板村销售部,罗震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782号原告:陈瑞祥,男,195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搬运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现住址: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丰城市小罗板村销售部,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林安国际商贸城C7栋。注册号:360981600289011。该销售部经营者为罗震华。被告:罗震华,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现住址:江西省丰城市。系丰城市小罗板材销售部的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祥与被告丰城市小罗板材销售部、罗震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祥以已与被告丰城市小罗板材销售部、罗震华达成庭外和解,罗震华已一次性赔偿了原告12万元损失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瑞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2元,依法减半收取1956元,保全费1438元,合计人民币3394元,由原告陈瑞祥负担。审判员 余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