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1执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鞠岩、刘增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岩,刘增平,郭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鞠岩,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刘增平,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郭丽霞,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鞠岩与被执行人刘增平、郭丽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91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登记在担保人鞠洁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181号402室房产(威房权证字第××号)为担保,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增平、郭丽霞名下相应财产。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理应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担保人鞠洁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181号402室房产(威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曲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