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义辉林与被执行人何志平、王菊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辉林,何志平,王菊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5执49号申请执行人义辉林,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江永县。被执行人何志平,男,1963年6月8日出生,住江永县。被执行人王菊凤,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永县。申请执行人义辉林与被执行人何志平、王菊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义辉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志平、王菊凤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志文审判员 雷建宇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文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