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宁殿朝与王建国、王鸿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宁殿朝与被执行人王建国、王鸿雁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殿朝依据(2015)泽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建国、王鸿雁赔偿申请执行人500000元及所产生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国、王鸿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3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该案现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恢116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