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某与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942号原告于某,女,1945年9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郭某,男,1948年1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周明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