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长慧与义马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慧,义马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20号之一申请人张长慧,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义马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周泓,该局局长。关于张长慧诉义马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义马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长慧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马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银行存款41241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爱红 百度搜索“”